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要求第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