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历史文化名镇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核心保护范围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