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给予配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