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服务与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健全安全预警机制,防范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定期排查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施工、消防、设施设备、文物保护以及宗教活动等安全风险隐患,依法调解宗教领域矛盾纠纷,防范、处置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推进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社会化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