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用品、宗教造像、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建档,定期盘点清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