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入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不得设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