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入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不得设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