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宗教活动按照举办主体、举办规模、举办地点,实施分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仅有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的宗教活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宗教活动的名称、时间、内容等。

宗教活动场所内有信教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

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设区的市(地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