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维持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活动安全有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秩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