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条有效信教公民参加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不得举办无历史传统惯例、不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宗教活动,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终止的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