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考取学衔;(四)参与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