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考取学衔;

(四)参与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