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补充吸收宗教教职人员或者处置违规宗教教职人员、聘任经师等主要教职、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重大经济决策、集体资金大额收支、资产处置、建设修缮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