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入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建设规模符合规定,布局合理,坚持安全实用、简朴适度、绿色环保的原则,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增加信教公民负担、破坏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可以根据保护实际需要依法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开展异地搬迁、旧城改造等工程建设,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