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八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教育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西藏佛学院及其分院学制不得少于两年,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由西藏佛学院授予禅然巴、智然巴学衔。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