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七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开展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教育。公共课程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教材使用方案实施,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西藏地方和祖国关系史、现代科学知识等内容。专业课程应当围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以提升学员宗教理论素养、实践能力和思想建设水平为目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