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宗教院校根据本宗教健康传承需要、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简章,经自治区宗教团体同意后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应当包括招生名额、招生对象、报考录取程序、课程设置、学制学衔等内容。

学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为自治区内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三)服从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四)有宗教学修的意愿,并有一定的宗教和文化基础;

(五)严守教规戒律,品行端正、尊师重教、自重自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