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宗教院校及其依法设立的分院实行统一的领导、管理、教材、招生、考试,执行统一的教育教学、师资聘任、课程开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宗教院校经师实行聘任制,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