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四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为办学方向,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