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为办学方向,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