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