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第三十九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可以通过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