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