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检查、个别走访、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大数据统计分析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