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