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协助执法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