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大常委会运用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以及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等方式,通过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