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前,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并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前,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反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