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有关本章规定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反馈和研究处理、作出决议、跟踪监督等,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