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