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用途、风险和偿还计划等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