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用途、风险和偿还计划等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