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采取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