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实施的第三年开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并在当年第四季度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