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三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