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布局与规模、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污泥处置路线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