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排水,不得损害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对违法排水和损害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