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