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