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终止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