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本单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手册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二)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

(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发生设备、管道故障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定期清查废弃公共排水管线,及时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公共排水管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