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