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水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