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中心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开发区,其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