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