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同时移交。未办理移交手续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