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