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相关建设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设计、施工、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