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相关建设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设计、施工、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