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