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