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自然地貌形态、气候条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原则,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规划,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构建区域生态大气廊道。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