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网格监督管理,建立责任清单,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