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